南昌的李女士欲将一套住房出售,她联系满堂红房产公司,却等来了瑞融房产公司“有人买房”的通知。与买方杨某签订合同后,杨某却要求先不
过户,由她公证委托其售房。第一次卖房竟然遇上了职业炒家,原本一个卖房的普通想法,却在中介公司的撮合下,被迫变成委托“炒家”卖房的
事实,李女士十分不满,要求解除合同。
瑞融公司同意“调解”,却要从中分一杯羹。记者调查后发现一个巧合,满堂红公司南昌分部一工作人员与买方杨某的姓名完全相同。业内人
士指出,“炒家”和中介为赚高额利润导演的闹剧背后存在利益链
通过中介卖房遭遇职业“炒家”
7月初,市民李女士欲将一套位于南昌朝阳小区的两室一厅住房出售。考虑到交易安全等问题,7月23日,她拨通满堂红房产公司热线,希望通
过该公司售房。
7月25日,有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她,称一杨姓买家看中该套住房。令她不解的是,电话那头却并不是她找的满堂红房产公司,而是江西瑞融房产
代理公司。当时也没想太多,她便前往瑞融房产公司与买方杨某签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对方支付了5000元定金,她按照对方要求交出房产证,由
瑞融房产公司保管。“证一交,怪事就接二连三出现。”买方杨某迟迟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理由竟是想过户给儿子,但是要以亲子鉴定结果作为
依据。
在李女士再三催促下,买方杨某表示,房屋不必过户,只需要她配合办理《公证委托书》,委托他3个月内将该套住房出售即可,因为他本身就
是二手房市场上的“炒家”。
两证被“保管”卖方被转嫁风险
第一次卖房就遇上了职业“炒家”,李女士有些慌张。可是由于房产证被江西瑞融房产公司“保管”,她难以拒绝对方的要求。接下来,买方
杨某又要她交出结婚证,声称两证(房产证、结婚证)是办理《公证委托书》基本证件。原本一个卖房的普通想法,却在中介公司的撮合下,被迫变
成委托“炒家”卖房的事实,李女士十分不满。
由此一来,她不但要承担房产证、结婚证被押3个月的风险,而且形式上已经卖出的住房却迟迟无法过户,只有等待买方杨某找到下家,并由下
家付清全款后才能过户,上述风险都是充当“二传手”的买方杨某,为了达到炒房目的转嫁而来。
《公证委托书》让卖方骑虎难下
面对这些风险,李女士决定向江西瑞融房产公司要回房产证,申请撤销买卖合同,可是对方却迟迟没有表态。
记者注意到,在三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虽规定,“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未办理过户手续,对方可要
求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可合同同时却又规定,“若买方要求房屋不过户,只需办理《公证委托书》”。李女士指出,正是当初不起眼的这条
规定,让她骑虎难下,让对方炒房“合理化”。
李女士质疑道,合同并没有约定《公证委托书》的内容,没有任何规定赋予她交出两证以及委托买方卖房的义务,这样的“阴阳规定”违背了
她的真实意愿。
中介公司“和解”背后要分杯羹
就李女士的境况,江西瑞融房产公司却声称可为其轻松化解这场危机。该公司负责人余时运表示,只要李女士提供一纸承诺书,那么公司可要
求买方杨某撤销合同,并且不再要求李女士办理《公证委托书》。
“南昌二手房交易市场房源抢手,竞争激烈,公司原本可以从李女士和杨某的交易中抽取佣金,可如果应李女士请求撤销合同,公司就要遭受
损失。”余时运强调,只要李女士承诺将住房委托他们公司3个月内将该房出售,届时李女士不但能将房产证拿回,还不用操心住房销路问题。
“炒家”身份被指系中介公司员工
作为一家中介公司,怎么有权利要求买方同意解除合同,并且还打包票?李女士向记者透露,整个交易过程中,瑞融房产公司工作人员与买方
杨某十分熟悉,似乎打过多次交道。最令她不解的是,杨某未细看合同就立刻签字,行为异常。而余时运也透露,他们早就知道买方杨某的“炒家
”身份。
那么,这位职业“炒家”和中介公司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有着怎样的合作内容呢?当初李女士拨打的是满堂红热线,通知她来签约的为什何
却是瑞融公司?8月14日,记者从满堂红公司江西总部多方了解到,满堂红南昌分部一工作人员与买方杨某的姓名完全相同。
“炒家”和中介之间存利益链
从事多年房产中介行业的万经理告诉记者,除了职业“炒家”,部分中介公司发现卖方房源较好的,也会充当“炒家”以买方为名与房东签订
买卖合同,而这只须支付数千元到万元不等的定金,中介公司会在合同中注明委托买卖公证事项。如果房东办理公证委托书后,“炒家”就得到了
房屋的处置权,可立刻将房转卖下家,撇开房东进行第二次交易,从下家获得放款后付再给房东。之所以“炒家”要获得委托公证书,就是为了在
不过户的情况下炒房。二手房交易市场上的炒房其实就是一个低成本,高回报的营销手段,炒家不需要什么成本,却可以赚取利润和回避第一次交
易的税收问题。
万经理透露,“炒家”可以给中介公司带来不菲的佣金,因此中介公司也参与其中扮演角色,例如起草带有委托公证规定的格式合同,炒房背
后就是一条中介与炒家共造的利益链。而江西瑞融房产公司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明确向记者表示,杨某的“炒家”身份不会影响公司和他之间的合
作。
规定模糊委托公证合同有缺陷
在寻求救助过程中,李女士手中的这份颇受争议的房产买卖经纪合同却成了她的“救命稻草”。
“这份合同没有对公证具体内容进行约定,买方杨某不能以此为依据逼我委托售房。”对于李女士的意见,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夏杨律师表示
赞同。他认为,房屋买卖公证包括对买卖合同进行公证和授权买卖公证,可这份合同却没有约定清楚究竟是哪种公证。这是该买卖合同很明显的一
个缺陷。既然公证事项不明确,那么卖方就可要求买方共同过户,否则买方就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李女士所称的“阴阳规定”属于免
除买方或限制卖方的格式条款,按照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
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作为格式条款起草方——瑞融房产公司负责人余时运承认,合同确实有不详尽之处,他们曾通过口头向李女士解释,操作上存在一定的疏忽。
“炒家”非消费者不受《消法》保护
江西省消协王军指出,炒家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法》对消费者这一名称有明确定义:“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以炒房牟利为目的的炒家已经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买家、消费者。
王军表示,目前还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炒家、中介公司上述炒房行为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直接影响。如果消协部门发现上述炒房行为存在侵害消
费者权益的情况存在,那么消协部门就会对炒家炒房行为进行干预。
房管部门提醒警惕委托公证条款
南昌市房管局市场管理处邓处长认为,由于当前二手房市场利润空间并不大,中介公司联合炒家炒房主要目的还是赚取佣金和避开交纳所得税
。“炒家”炒房最重要的手段就是让卖家授权买卖住房,即所谓的委托买卖公证。如果卖方发现合同上有委托公证条款,就必须要求修改或者删除
该条款,中介或买方拒绝修改、删除的,卖家可以拒绝签订合同。
他认为,卖方在签订居间合同时须严格审查合同相关条款,一旦签订将只能按照合同履行,将会十分被动。同时,在认定对方是否中介人员以
及职业“炒家”方面很难举证,一般情况下卖方都只能哑巴吃黄连。邓处长表示,如果有卖家遭遇类似情况,可向南昌市房管局反映,提供相关格
式合同文本,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