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世纪中期后,国家干涉注意、对儿童权利的尊重等思潮的兴起深刻的影响到了亲子关系立法,日益占据主流的观念认为:“欲追求社会的最大利益,就必须注意到儿童本身以及儿童实际的需要,蒋儿童视为独立个体,给予法律的特别保护”。国家通过公权力介入亲子关系领域的方式来实现对子女利益的保护,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因此确立。随着对子女利益维护的不断重视,该原则不仅已成为法院在处理离婚家庭按键时的中药参照,而且在人权保护层面上也逐步被人们所认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最终对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进行了明确化。同时,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亲子鉴定法律适用问题上的运用,对强化子女利益保护、平衡方面当事人利益起着非常重要的调节作用。
不过,上海亲子鉴定这个原则最大的问题在于过于抽象,针对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提表述,以及应如何在个案中加以具体使用至今仍莫衷一是。到目前为止,针对“最佳利益”的内涵、外延应进行怎样的把握仍没有明确的界定,不同的国家只能根据现有共识并依据本国国情做出相应的规定。
有学者在总结各国法律规定、学说以及判例后,上海亲子鉴定将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标准划分为三大类:积极事由、消极事由、其他事由。这样一来是的对子女最佳利益的判断变得非常简单易行。而根据此种划分标准,出现以下情形往往损害到了子女的最佳利益,此时不能适用亲子鉴定,否则鉴定结果无效:(1)已成年或者已达到一定年龄的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意进行亲子鉴定;(2)真正的亲子关系如果被证实,将对子女的法律地位和财产利益产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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