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伴游泳一人溺水身亡,知情不报的同伴被判担责。今日,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纠纷案。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判令吴某的监护人赔偿死者谭某的父母各项损失54152元和精神抚慰金1000元,周某、卢某的监护人赔偿谭某父母各项损失3009元。
据了解,吴某、周某、卢某、谭某四人均系重庆市石柱县某中学学生。2009年8月8日,四人结伴下水(长江边)游泳,谭某不幸溺水沉入江中,吴某、周某、卢某与附近几个少年一起沿江寻找未果。
此后,谭某父母因谭某未回家而询问吴某,吴某未告知实情,致使谭某父母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寻找谭某,后从当天在同处游泳的某少年处得知谭某溺水身亡的噩耗。谭某父母经组织人员打捞尸体未果,后从长航公安分局得知在万州某厂水域发现一具尸体,经DNA鉴定,该尸体确系谭某。此后,谭某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的监护人赔偿尸体打捞费、寻找人员工资、差旅费、火化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9万余元,要求吴某、周某、卢某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5747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吴某的监护人赔偿谭某父母各项损失54152元和精神抚慰金1000元,周某、卢某的监护人赔偿谭某父母各项损失3009元。
吴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市四中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谭某的死亡结果主要应归因于本人对游泳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谭某父母未对其履行好监护职责,一审判决谭某父母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另外,吴某、卢某、周某作为一同游泳的同伴,谭某落水后应及时报警或告知家长,但3人均未作任何反映,客观上扩大了谭某父母的损失,一审认定3人共同承担20%的责任(其中吴某承担主要责任,周某、卢某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另外,吴某未及时告知谭某父母谭某落水的情况,给谭某父母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一审酌情判决其支付1000元精神抚慰金也无不当。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