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来连的约5岁小女孩小兰在砬夏河河段附近拾草时,倒退行走不小心掉进了无盖的污水井中且被冲出很远死亡。小兰是两名外来人员的非婚生女,小兰父母将涉案污水井的所属单位大连市排水处告上法庭。庭审时,原告通过DNA鉴定证实了确实是小兰的生身父母。今年6月下旬,沙区法院确认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以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
女孩掉进污水井,尸体第二天才找着
2009年5月15日午时,甘井子区革镇堡派出所接到于女士报案,刚才她带着外孙女小兰在距张前路8.5公里处的砬夏河河段拾草时,自己没有注意到附近有一个没有盖的马葫芦,小兰倒退行走时退进了马葫芦,她上前一看,里面有污水在流淌,小兰已不见了踪影。因此求助警察救助。派出所立即开始救援行动,及时通知了该污水井的管理单位大连市排水处,同时查找小兰的下落。第二天,在砬夏河污水井的管道终端大连东泰污水处理厂的管道中发现了小兰的尸体。
同年5月22日,大连市排水处申请公安机关对小兰的尸体进行解剖以确定死因。同年7月24日,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约5岁的小兰系溺水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小兰的父亲许某是河南来连的务工人员,与小兰的母亲共同居住在普兰店市,小兰的父母拒绝将女儿火化,尸体冷藏在殡仪馆内。
亲子鉴定证实,两原告是死者亲生父母
小兰的父母将大连市排水处告上法庭索赔。因为小兰的父母并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兰也没有申报户口,被告质疑原告的身份。为此,小兰父母委托法律服务所向法庭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经大连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的DNA鉴定,认定两名原告和小兰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
在法庭上,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涉案污水井的管理部门,对管理的固定构筑物疏于管理,涉案的污水井井盖缺失后没有及时发现采取措施,导致小兰掉入污水井溺水身亡。被告对小兰之死存在过错,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亲子鉴定费等共计6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被告辩解,监护人有故意放弃监护责任之嫌
被告质疑原告说,砬夏河污水井的管道终端是东泰污水处理厂,但进入东泰污水处理厂的管线不止砬夏河一条。去年5月16日,我处接到东泰污水处理厂的电话,称在管道内发现小兰的尸体。原告至今未提供证据证明死者是从何地何原因进入污水井管道的。
被告辩解说,我处在砬夏河的入口处、岸墙顶部及河道内部均悬挂了警示标语,明确禁止任何行人和车辆进入。所以,即使小兰跌入砬夏河污水井的事实存在,因为在现场有其姥姥于女士监护,于女士作为成年人,放任几岁的幼儿倒退着跌入污水井,这种后果显然是监护人故意放弃监护责任造成的恶果。本案特殊的背景是两原告有一子一女,许某因为有违法行为被处罚,小兰的母亲对两名子女抚养能力薄弱,不能排除原告在经济条件方面是否愿意和有能力继续抚养小兰。此外,被告认为原告索要的死亡赔偿金35万元不合理,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亲子鉴定费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被告强调,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不等同于被告认可应由己方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对小兰之死有过错
法庭查明,小兰的尸体长期在殡仪馆存在,拖欠冷藏费2万余元。为减少双方的矛盾,法官对此主持调解,经过调解工作,原告同意于今年4月28日前将小兰尸体火化,所有丧葬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先行支付了31000余元。小兰的亲属将尸体火化。
法院认为,小兰的姥姥携年幼的小兰到砬夏河河段拾草,无视该河段多处悬挂的警示标语,放任小兰随意走动,对小兰的死亡存有过错。被告作为污水井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虽然在砬夏河河段多处悬挂了警示标语,但对污水井缺失井盖未及时发现并立即排除安全隐患,对小兰的死亡结果也有过错,对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日前,沙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1万元(35万元的60%);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