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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亲子鉴定被推定存在血缘关系

男孩千里寻父,而“父亲”拒不认子;男孩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父亲”刻意回避,不愿意鉴定。一场关乎“血缘”的官司在“父子”间展开。

  体弱男孩 千里寻父

  男孩小晨是一个苦命的孩子,今年9岁,北京人,出生的时候就患有先天性无肛并伴有先天性心脏病,出生第三天就在医院做了“结肠造瘘术”,后又做了两次手术,但术后效果均不是很理想。小晨5岁时,父母离婚了,令人想不到的是,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小晨和父亲没有亲子关系,父亲不给小晨任何抚养费。小晨和母亲相依为命,母亲在北京做家政小时工,月收入只有1000多元。随着年龄的增长,小晨的先天性心脏病愈加严重,急需治疗,但巨额的医疗费从何而来?母亲告诉小晨,他的亲生父亲江苏在海门。今年夏天,小晨和母亲不远千里到海门来寻找他未曾谋面的亲生父亲林某。

  父不认子 状告父亲

  当小晨和母亲来到海门林某家中,迎接小晨的是林某家人的冷漠和呵斥,林某家人根本不认小晨这个孩子。小晨和母亲到派出所、居委会、妇联寻求帮助,均未有结果。经热心人提示,小晨和母亲在上海找到了从事不锈钢生意的林某,林某答应到法院解决问题。

  今年7月19日,小晨在母亲的陪同下到海门法院起诉林某。小晨诉称,自己与被告林某系父子关系。2000年10月,小晨的母亲经人介绍与被告林某认识后同居生活,后怀上原告,同年12月被告将小晨的母亲哄走。小晨的母亲于2001年8月在北京生下小晨。小晨自从出生后一直体弱多病,可作为父亲的被告林某对原告不闻不问。现小晨先天性心脏病愈加严重,急需治疗。要求被告林某支付原告小晨生活费每月5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并要求被告林某承担原告教育费、医疗费的50%。

  被告林某辩称,自己不认识原告小晨,与原告间不存在父子关系。

  海门法院召集原、被告进行庭前听证,听证过程中原、被告就双方是否系父子关系存在争议。被告林某在听证过程中认为,小晨的母亲于2000年10月下旬经人介绍与其谈恋爱是事实,期间曾发生过性关系也是事实,但不久她就走掉了。

  法院向被告林某释明,原告有义务举证证明原、被告间存在亲子关系,现有技术已能从科学角度确认双方父子血缘关系是否存在,但被告应配合原告进行亲子鉴定,如拒不配合,将构成对原告举证的妨碍,被告将受不利推定。被告林某不同意亲子鉴定。当法院传票传唤林某到法院开庭时,林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法推定 缺席判决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间存在亲子关系,主要理由是:(1)原告虽出生于原告母亲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举证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结论已认定原告与母亲前夫间无亲子关系;(2)在案件庭前听证过程中,被告林某未否认与原告母亲于2000年10月下旬发生性关系事实。从原告小晨出生于2001年8月的时间推算,原告母亲的受孕时间与被告陈述的同居时间相吻合,原、被告间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性较大;(3)原告现有举证虽不能完全证明原、被告存在亲子关系,但现有亲子鉴定技术已能从科学角度界定双方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被告林某经法院释明仍拒不配合原告进行亲子鉴定,构成举证妨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法院推定原告主张成立,即原、被告间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林某作为父亲应当负担原告小晨今后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医疗费。被告林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海门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林某自2010年7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小晨生活费3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小晨今后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被告林某负担50%。被告林某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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