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朋友一起从四川来天津打工,由于工作不顺心,便打起了入室盗窃的主意。他们找来其中一人会开锁的表兄做技术支持,两个月内入室盗窃9起,窃得财物共计6.9万元。日前,几人因犯盗窃罪被分别处以4年6个月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方某、冯某、李某、吴某、夏某5人是朋友,2009年一起来天津打工。后因工作不顺心,方某便提议把掌握开锁技术的吴某表兄肖某找来,大家一起入室盗窃,得到了其他人赞同。肖某“加盟”后,几人便开始作案。2009年3月至5月,靠着肖某用专用工具开锁的本事,分别结伙到本市河北区、河东区、河西区、和平区等地,入室盗窃9次,窃得现金、手机、翡翠玉器、笔记本电脑等物,共计价值6.9万余元,所获赃款被瓜分挥霍。后经被害人报案,6人被先后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查明,被告人方某参与作案8起,价值62430元;被告人冯某参与作案7起,价值59400元;被告人肖某参与作案8起,价值65900元;被告人李某参与作案6起,价值57450元;被告人吴某参与作案3起,价值11250元;被告人夏某参与作案2起,价值15800元。
法庭上,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一处犯罪事实不认可。后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DNA鉴定书证实,方某血斑DNA与该盗窃案的现场物证苹果咬痕上的人体细胞DNA基因座分型一致,该现场物证为方某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999999999%。
河北区法院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7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7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