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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逃离现场又自首 浙江嘉兴法院判死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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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杀妻逃离现场又自首 浙江嘉兴法院判死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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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云南省水富县太平乡的曾恒洪半年前在浙江桐乡桐庆小区租房里把老婆杀死,之后逃跑。9月7日下午,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恒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曾恒洪,又名曾贵、曾五,今年30岁。2009年七八月份,曾恒洪与妻子阿平一起到桐乡市打工。数月后,曾恒洪获悉阿平红杏出墙,两人经常吵架,其间阿平曾一度出走,并与相好阿昌在海宁袁花同居约两个月。
今年3月上旬,曾恒洪在海宁找到阿平后将其带回桐乡。同月25日晚8时许,两人因感情纠葛和家庭琐事在租房内又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曾恒洪用双手掐死结发妻子阿平。而后,他用菜刀划自己颈部欲自杀,未成后逃离现场。
4月3日,曾恒洪在湖南省长沙市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时,曾恒洪辩称,其掐被害人颈部的时间不到一分钟,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积极追求而是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属间接故意杀人,与直接故意杀人案件相比,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经查,被告人曾恒洪在侦查阶段多次供称,由于其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及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了与妻子同归于尽的念头,后采用长时间掐住颈部的手段将其妻子杀死,之后又用菜刀划自己颈部欲自杀,被告人的这些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记录等证据证明的情况均能相互印证。故被告人当庭辩称其掐被害人颈部的时间较短,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显系狡辩,不予采信。其指定辩护人据此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曾恒洪采用掐颈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恒洪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故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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