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又闪离6个月后女方生下了女儿 前夫称“非亲生”不愿抚养闪婚又闪离,离婚6个月后,女方生下了女儿小文。今年5月,年仅一岁的小文却已作为原告,将“父亲”告上法院,索要抚养费。男方表示,孩子并非自己亲生,结婚也是为了“帮”女方得到准生证。但他既无法拿出非亲生的证据,又不愿做亲子鉴定。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成都中院终审判决男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32岁的程乐乐是小文的生母。在2008年8月,程乐乐与年长自己一岁的吴军恋爱同居。坠入爱河的两人在同年10月闪电结婚,又在两个月后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离婚时,程乐乐已有孕在身。离婚半年后她生下女儿小文。“作为孩子父亲的吴军只在去年8月支付了500元,之后就再未支付孩子的其他任何费用。”于是,小文作为原告,程乐乐代孩子起诉至青羊法院,请求判令前夫吴军每月承担小文抚养费1000元至成人;承担小文50%的教育费、医疗费,按季度支付至成人;补付去年5月至今的小文的抚养费5500元。离婚半年后前妻生下女儿 前夫称“非亲生”不愿抚养
吴军的说法却截然不同。他表示,程乐乐和自己并非恋爱和同居关系,只是朋友。“我之所以和她去登记结婚,也是为了帮程乐乐取得小孩的准生证。”他说,当时程乐乐已怀有身孕,小文不是两人的婚生子女,自己不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从目前成都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来说,即便小文是自己与程乐乐所生,金额也过高。
法院一审认为,程乐乐与吴军协议离婚后,虽然离婚协议书上无子女情况记载,但小文出生后,准生证上注明母亲姓名程乐乐、父亲姓名吴军,吴军又未提交程乐乐与其结婚时就已怀有他人小孩的证据,也没提出亲子鉴定申请。
“对吴军提出的小文不是他的亲生女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解释,民事诉讼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吴军不承认孩子是自己亲生,就该拿出相应的证据。他既无举证,也不愿做亲子鉴定,因此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青羊法院认定,吴军应对孩子尽抚养、教育等义务。判决吴军补交去年5月至今年1月的生活费4000元。从今年2月1日起,每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小文生活费500元,小文的教育、医疗费凭发票或有效票据由吴军、程乐乐各承担一半至小文独立生活时止。
一审后,吴军不服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以同样的原因驳回了吴的诉讼请求,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