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30日,天津网报道了《独家 :震惊 谁令13岁的孩子怀上另一个孩子》一文后,引起社会强烈关注。日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18岁男孩冯某有期徒刑四年。
据被害人明明陈述和其母亲证言,在2010年3月到4月间,被告人冯某(1991年10月出生)在明知道被害人明明(1996年10月出生)系未满十四岁幼女的情况下,仍在家中与其发生两性关系,致被害人怀孕。
经过法医提取明明的胚胎与被告人冯某的血液样本做DNA鉴定,其二人系胎儿的生物学父母的几率为99.999999%,诊断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法院认定其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均予以承认,但冯某认为他和被害人明明之间是正常的恋爱关系,发生性行为属于双方自愿,不属于强奸。
针对冯某的辩解,法院给出的评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在案件审理阶段,报告人冯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多次供认与被害人明明相识之初就已经知道明明的年龄,并且在开庭审理中冯某对此也予以供认。
因此,法院判定被告人冯某在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怀孕,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罚,对被告人冯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而对于被告人冯某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能够如实供述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事实,其不承认强奸罪属于法律认知问题。但是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就附带的民事诉讼未达成和解,被害人对被告人未能表示谅解的情况下,法院会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以上情节对冯某的日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作案背景、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法院对被告人冯某的判决为,被告人冯某因其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在2009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两个案件共同审理。冯某系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冯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两罪和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