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对具体问题的处理方式更明确,有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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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解释三》)。其中涉及的内容不乏近段时间来婚姻关系中的热点,比如房产分配、外遇处理、孩子权益等方面。
记者分别采访了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他们均表示,相对于《解释一》、《解释二》,《解释三》对具体问题的处理方式更明确,有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的个人财产。对于当代婚姻关系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现象,《解释三》给予了一定的指导方法,这让大家在遇到具体问题时,更有操作性并有章可循。
房产分配
婚前个人贷款买房婚后仍归个人
离婚时最让人纠结的就是房产问题,现实中很多人辛苦攒钱交首付、还房贷,可一旦离婚,好不容易买的房子就有可能被分走一半,很多人都不甘心。《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对此认为,此解释更明确,也利于避免实践操作中可能遇到的繁琐情况。其实在以往遇到离婚问题时,法官也会根据房产取得时间、婚姻持续的时间加以判断,保护出资一方的权益。曹玉红认为,从理论上来讲,以往婚后夫妻双方的工资、公积金都属于共同财产,而且很多社会学家也偏向于将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增值部分看做共同财产。以前,如果是婚前一方个人出资购房,而婚后用另一方的公积金来还房贷,通常被认为婚后所还的部分是共同所有,而房屋的增值部分也是共同所有。不过杜立国在肯定以上说法的同时也说明,《解释三》中规定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的房产仍归个人
如今,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已属普遍情况,涉及具体问题时,有些父母出资的购房在婚姻登记前,有些在婚姻登记后。以往认定,如无特殊说明,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予,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予。不过,在《解释三》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这一点与以前有较大区别。项奎洋认为,出台此项司法解释,确实也是因为现在遇到这类问题越来越多,在父母出资给儿女购房这一问题上,单就婚前或婚后来界定财产所属让很多人都产生过分歧,所以《解释三》做出这项规定,也是为了维护好个人利益,建议大家保留好出资凭证,以便于事实的认定。不过,此举也有可能让婚姻关系更不稳定,其实归根结底,婚姻的基础还是感情。
生育权益
女方中止妊娠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
在生育问题上,不少夫妻也经常出现分歧。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张某(男)和于某(女)系夫妻。于某未经张某同意,私自到医院将腹中胎儿流产。张某认为妻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于某称,流产是因为与张某之间长期感情不和,使其对张某丧失信心之下的无奈之举。按照征求意见,再遇到这种情况,法院将不支持男方的请求。因为《解释三》中表示,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杜立国认为,对于生育权这个问题,以往没有明确的界定,权利受损应该得到多少赔偿也不好说,各地的判决也不尽相同。女方中止妊娠,男方起诉,有的法官就会认定为侵害了男方的权益,有的法官则不认同。举个例子,一个千万富翁和一个普通农民,同时遇到配偶单方面中止妊娠,起诉时对于具体数额的赔偿,无法界定,也无法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
亲子关系
是否亲生亲子鉴定不是唯一证据
夫妻关系破裂,或是出现婚外情,最无辜的就是孩子,本报之前曾报道过的《沈城做亲子鉴定的人数激增 三成不是亲生的》调查显示,当前社会婚姻状况不稳定,造成亲子鉴定备受关注。在《解释三》中,对孩子的权益做出了明确保护。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男方长期在外地工作,回家较少,怀疑妻子搞婚外恋,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执。后女方生下儿子,可男方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于是起诉离婚。男方称,根据孩子的出生时间推算,女方怀孕时自己根本不在家,所以推断孩子并非亲生,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女方则辩称孩子是双方婚生的,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鉴定。
有了《解释三》,再遇到类似的案例,就可以明确解决问题了。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潘云飞律师认为,这是一种“责任推定”。受中国传统思想影响,人们对于亲子鉴定的认识还不够理性,所以在对子女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时,取证一直是一大难点,而此条规定,将为此种案件在审理遇到难题时,提供有法可依的解决之道,同时也将更有利地为儿童提供保护。与此同时,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为亲生子女。
抚养责任
无生活能力子女抚养责任被强制
另外,对于无生活能力的子女,他们的权益也被明确保护。现在社会上有大量的残疾儿童,在医院里,我们也可以看到被遗弃的残疾孩子。《解释三》支持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父母为其支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曾作出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的是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以及子女尚在校就读的。
律师认为,这是扩大了无独立生活子女权利。比如说孩子未成年、或是因残障不能独立生活,可以起诉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父母。这对孩子父母是一种行为上的约束和责任上的强制履行,避免部分家长逃避责任。同时,在客观上也约束了家长们的行为和意识。
外遇处理
“小三”、“二奶”没有财产主张权利
针对婚姻中“小三”、“二奶”索要补偿问题,《解释三》也拟作出相关规定。
《解释三》中特意对此种情况做出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面,《解释三》保护婚内合法当事人的权益。规定指出,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举个例子,张某(男)与李某(女)是正常夫妻关系,同时张某又与刘某(女)非法同居。张某为了解除同居关系,承诺给予刘某5万元作为补偿。给了3万出去,张某反悔又想要回来的话,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而没有到位的2万元,如果刘某想索要,法院也不会支持。此时如果李某提出,这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予以追回,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裁定是否该返还财产。
表示,此点解释可以认定为,“小三”、“二奶”这种非正常的角色将不受任何保护,在客观上可以遏制拜金或傍大款的不正之风,同时有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