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于上述上海亲子鉴定三点均无异议时,始得为第23条审判。如此解释始能切合第23条的立法意旨,并与“合意汇相当”的文义相符。相反地,程序法说上海亲子鉴定与实体法说从实体面解释第23条.的合意,会产生限于该身份行为的主体或上海亲子鉴定身份关系的直接当事人始得进行合意的结果,将根本丧失第23条审判所欲达成的机能,难谓妥适。(六)否认子女事件于第23条审判上的运作实况日本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事件数量上,高达否认子女事件四至五倍之多,显示其“婚生推定否认制度的空洞化④”现象如日本学说与实务为了减少婚生推定及否认制度下,造成真实的父子关系与户籍上上海亲子鉴定父子关系不符时,常因否认子女之诉的诉讼要件过于严格② 而无从更正,伤害子女利益。故对于婚生推定采取限制的立场(学者称之为婚生推定否认的空洞化)。学说上大致有外观说、血缘说、折衷说(家庭破坏说或合意说)等理论的对-第23条审判程序,配合上述学说及实务的发展,在否认婚虫子女事件上亦采取放宽的立场,一方面扩充婚生否认调解的申请权人,亦即夫氏受婚生推定之子女(以生母为法定代理人)均得申请调解囝,另一方面对于否认权行使期间予以弹性上海亲子鉴定解释,将民法上“夫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解1医为“夫知悉否认原因之时起”。甚至实务有裁判认为,所谓知悉,应达确信之程度,若仅怀疑该子女非自身骨肉尚不属之,指出“依血液检查的上海亲子鉴定结果始明了非其子女”之时作为否认子女之诉的起算点④。否认子女事件现在于日本,大部分均经由调解及第23条审判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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