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酌《日本家事审判法》,引进调解前置主义的相关规定,建立符合人事事件特性的处理程序自然亲子鉴定亲子关系事件应依何种程序处理,是基于亲子鉴定身份关系特质的重戛立法政策问题。亲子身份关系的本质绝非便宜性的结合,其核心要素往于自己目的的结合。且亲子鉴定亲子关系未被表现于法律的部分,毋宁是全体亲子法的基础。吾人以为,处理基本自然身份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与歧财产关系所形成的对立亲子鉴定当事人关系有本质上的不同,必须充实现行人事诉讼程序,参酌《日本家事审判法》,引进若干调解前置主义的规定。《日本家事审判法》特别规定,亲子鉴定亲子关系的纷争必须先经过人事调解程序,导入强化国家监护职务的思想,进行人际关系的调整。调解前置的设计,不但是达成妥善解决纷争的必要手段,同时也能发挥调解程序的司法功能,促进迅速及简易解决亲子鉴定亲子关系事件的纷争,适度减轻法院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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