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南雄男子黄先生与女子杨女士同居,同年未婚生育儿子小强,3岁时小强双目失明,两年后两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小强跟随父亲生活。黄先生近日通过亲子鉴定竟发现抚养了18年的儿子竟非亲生,一纸诉状将20多前的女友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孩子多年抚养费,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12月2日记者从韶关南雄市人民法院了解到,1992年,原告黄先生与被告杨女士同居,未婚先孕,同年生下了儿子小强,小强在3岁时因故双目失明。
1997年5月,双方因性格不合以及家庭琐事纷争等原因起诉至法院,因两人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经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小强归父亲黄先生抚养,双方的共同财产全部归黄先生所得,杨女士的份额折抵儿子小强的抚养费。
自1997年开始,小强一直由父亲黄先生独自一人抚养,由于小强一直没有上户口,在相关部门的催促下,黄先生、杨女士带着小强前往司法鉴定中心做DNA亲子鉴定,以办理入户手续。
2015年7月13日,鉴定中心告知,检查结果竟然显示小强与独自抚养自己18年的“父亲”黄先生不存在亲生关系。随后黄先生将杨女士告上法院,要求杨女士补偿从1997年5月至今独自抚养小强期间的抚养费共计76650元。
在当天的庭审中,原告黄先生与被告杨女士双方达成共识,小强继续由黄先生抚养,杨女士于2015年12月底前一次性支付3600元抚养费给黄先生,自2016年起每月负担小强的抚养费300元。此外,原告黄先生要求被告杨女士一次性支付2015年以前小强的抚养费2万元,被告杨女士当场对此表示拒绝。
南雄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医学DNA亲子鉴定结论显示小强与原告黄先生不存在亲生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其抚养小强抚养费的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同时认为,由于小强从3岁就双目失明,无劳动能力,也无经济收入,不能独立生活,在2010年成年后仍由原告抚养,因此原告要求补偿至今的抚养费是合理的;根据上一年度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仅小强成年后即从2010年6月至2014年12月的抚养费就达4万多元,原告仅要求被告从1997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补偿2万元,并未超出诉请的金额,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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