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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对待dna亲子鉴定
2004年9月23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与申请亲子鉴定相关的离婚案件,丈夫对女儿身世的怀疑,彻底打碎了一个原本还可勉强维持的家庭。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林某与被告牛某离婚,婚生女牛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牛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120元。

  1999年12月,林某与牛某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基础一般。2000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1月2日,林某生一女取名牛某某。近年来,丈夫牛某一直认为女儿牛某某的长相与自己差异较大,疑非己所生,夫妻为此经常发生矛盾,拌嘴吵架成为家常便饭。2003年9月,丈夫牛某以与林某婚前接触少、草率结婚、婚后林某生活作风不检点、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提出离婚的同时,牛某还向法院申请作亲子鉴定。但在亲子鉴定费尚未交纳之时,其就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诉讼。因双方关系未能得到实质改善,妻子林某于今年8月反过来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案审理中,被告牛某再次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仍未交纳鉴定费,后又撤回了申请。

  庭审中,原告林某诉称,被告牛某脾气暴躁,无端怀疑我有生活作风问题,经常与我争吵打架,特别是其提出亲子鉴定更是伤透了我的心,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牛某辩称,我与原告林某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相识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前基础一般。婚后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双方经常发生矛盾,感情未能得到进一步培养。2003年被告曾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虽然后来撤诉,但表明了被告对婚姻的态度;现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说明双方关系未能得到改善,被告仍怀疑女儿非己所生并申请鉴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焦点:本案主要涉及如何正确对待亲子鉴定的问题。男女结合成为夫妻,一般情况下,按自然规律都会生有子女,这样就会产生父母子女关系问题。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与子女是血缘最近的直系亲属,为家庭中的主要成员。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密切性决定了其在婚姻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各国法律都把它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来进行规定。

  慎重对待亲子鉴定应当承认,在我们这样一个讲究传统、重视血缘关系的社会里,孩子几乎是家庭的中心,也是夫妻维系感情的十分重要的纽带。从法律和情理上而言,丈夫对子女是否系己所生确实应享有知情权,随着科技的发展,亲子鉴定为这一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方便。目前,亲子鉴定主要是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进行。鉴定时,相关当事人及孩子本人都要提供标本。父亲对子女身世的怀疑不仅会直接伤害子女情感,而且会影响夫妻感情。随意的捕风捉影,只能使事件朝着当事人预期目标的相反方向发展。如果鉴定非己所生,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即便确定系己所生,同样会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间播下不信任的种子,尤其会在孩子心灵上留下阴影。因此,这种鉴定不宜不加限制地采用。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签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批复》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从本案的情况看,被告牛某在无其它相对可靠证据的情况下,怀疑女儿身世本来就不妥当的;其在两次诉讼中均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又拒绝交纳鉴定费,其随意性难以令人理解。应该说,牛某申请亲子鉴定的行为对夫妻感情的破裂起了"催化剂"的作用,其行为既可气又可叹。我们希望有类似情况的读者能从本案牛某的经历中汲取教训,慎重对待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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