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纷繁复杂,一些纷争不仅仅关系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会涉及一些当事人之外的利益关系人,甚至需要相关第三人配合亲子鉴定检查才能还原事实真相的情况,因而由于亲子鉴定过程中涉及的相对方已经突破了亲子关系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范畴,那么久势必要严格遵循自愿的原则,即只要被鉴定人不同意,法官则不能依职权启动亲子鉴定程序,而且也不能适用推定规则来认定相关当事人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在亲子关系诉讼中被鉴定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检查,则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一般不得强制其进行亲子鉴定。综上所述,我认为当事人申请加上对方自愿配合系我国当前亲子鉴定程序启动的条件也应成为我国亲子鉴定程序启动的基本原则。
但同时,作为当事人申请加自愿的亲子鉴定程序启动原则的例外,在一些特定条件下应当允许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依职权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上述特定条件应当包括:(1)亲子鉴定意见对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起着关键性的作用;(2)亲子鉴定检查对被鉴定人身体不会造成损害;(3)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需将实现子女利益放在优先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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